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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夢想彩繪蛋糕班
》巧克力技法、巧克力練習、抹面技法運用、抹面技法練習、花嘴技法、花嘴技法運用、花嘴技法練習、蛋白糖花運用、蛋白糖花練習、蛋糕造型練習、造型餅乾、夢想彩繪幸福概念、夢想彩繪創意設計
》99/04/10|99/06/26(72hr)/12,250元
》星期六/13:00~16:00/17:00~20:00
※西式簡餐班
》烹調概論、附餐製作(各類醬汁、沙拉製作、南瓜濃湯、鬆餅、可麗餅、咖啡、酒會小點等)、主餐製作(海鮮飯(麵)、香烤雞腿、香煎鱸魚、焗通心麵、奶油培根麵、德國豬腳、碳烤沙朗牛排)、綜合製作(千層麵、菲力牛排、燉飯(海陸)、鐵板燒套餐製作等)
》99/05/06|99/07/15(60hr)/11,050元
》每週二四/夜間/18:30~21:30
※機縫拼布藝術班
》色彩學、機縫拼布(手提袋、壁飾製作)、流行飾品製作(口金包製作、快速機縫袋物製作)(學員需熟平車、具有拼布基礎者並須與老師面試)
》99/05/07|99/07/23(72hr)/11,200元
》每週五/9:00~12:00/13:30~16:30
※網路店舖設計實務班
》網路店舖設計、網路行銷策略、創意攝影實習、影像處理實習、影音設計實習、網頁設計實習、安裝演練實習及網站發佈實習
》99/06/15|99/09/02/(72hr)/11,700元
》每週五/9:00~12:00/13:30~16:30
一、報名資格: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,具勞工保險、農民保險身分之在職勞工,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:
(一)具本國籍。
(二)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。
(三)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,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、
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,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(四)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,並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。
二、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,補助標準如下:
(一)以訓練收費標準,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,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。
(二)學員屬特定對象(獨力負擔家計者、中高齡者、身心障礙者、原住民、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
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)、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、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
女之監護人、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,補助全額訓練費用。
三、報名方式:親自或委託報名均可。
1.在職者請攜帶半身2吋照片一式二張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、存摺影本、訓練費、特定對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。
2.符合報名資格(三)除須檢附勞保明細表外,應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及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。
3.符合報名資格(四)除須檢附勞保明細表外,另須取得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及勞委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。
4.勞保資料表(開課後仍在職之勞保紀錄):開課後一週內繳交。
四、報名時間:3月5日起除週日及例假日外,全天受理報名,額滿截止。
(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三十分至夜間九點, 週六上午八點三十分至下午五點)。
五、報名訓練地址: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5巷7弄1-4號 網址:http://www.cvtc.org.tw
報名專線:(02)2769-7260~6(七線)轉218或219 傳真:(02)2764-8328
六、符合本方案補助資格者,報名參加訓練課程,於結訓取得學習結業證書,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之1/3,由本中心向
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提出補助申請,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費至參訓學員個人帳戶。
七、報名退費辦法:繳交之訓練費於正式上課前,如因本中心之因素未能如期開班得全數退還,否則依本計畫規定收取手續費
(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),餘退還;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,退還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。匯款退費者,
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。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,不予退費。
八、補助單位申訴專線:
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】電話:0800-777888 http://www.evta.gov.tw
其他課程查詢:http://tims.etraining.gov.tw/timsonline/index.aspx
【北區職業訓練中心】電話:(02)8990-3608 分機356 http:/nvtc.gov.tw
電子郵件:onjob@nvtc.gov.tw 傳真:(02)22981210
(一)具本國籍。
(二)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。
(三)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、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,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、
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,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(四)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,並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。
二、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元,補助標準如下:
(一)以訓練收費標準,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八十訓練費用,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。
(二)學員屬特定對象(獨力負擔家計者、中高齡者、身心障礙者、原住民、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
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)、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、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
女之監護人、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、配偶、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,補助全額訓練費用。
三、報名方式:親自或委託報名均可。
1.在職者請攜帶半身2吋照片一式二張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份、存摺影本、訓練費、特定對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等。
2.符合報名資格(三)除須檢附勞保明細表外,應檢附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及勞委會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。
3.符合報名資格(四)除須檢附勞保明細表外,另須取得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及勞委會核發之聘僱許可影本。
4.勞保資料表(開課後仍在職之勞保紀錄):開課後一週內繳交。
四、報名時間:3月5日起除週日及例假日外,全天受理報名,額滿截止。
(週一至週五上午八點三十分至夜間九點, 週六上午八點三十分至下午五點)。
五、報名訓練地址:台北市基隆路一段35巷7弄1-4號 網址:http://www.cvtc.org.tw
報名專線:(02)2769-7260~6(七線)轉218或219 傳真:(02)2764-8328
六、符合本方案補助資格者,報名參加訓練課程,於結訓取得學習結業證書,且缺席時數未超過訓練總時數之1/3,由本中心向
職訓局北區職訓中心提出補助申請,審核通過後核撥補助費至參訓學員個人帳戶。
七、報名退費辦法:繳交之訓練費於正式上課前,如因本中心之因素未能如期開班得全數退還,否則依本計畫規定收取手續費
(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),餘退還;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,退還核定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五十。匯款退費者,
學員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用或於退款金額中扣除。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,不予退費。
八、補助單位申訴專線:
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】電話:0800-777888 http://www.evta.gov.tw
其他課程查詢:http://tims.etraining.gov.tw/timsonline/index.aspx
【北區職業訓練中心】電話:(02)8990-3608 分機356 http:/nvtc.gov.tw
電子郵件:onjob@nvtc.gov.tw 傳真:(02)22981210
核准文號: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98年12月28日、99年1月5日北教字第0980018895、0980019167號函辦理
※汽車修護班
》綠色能源概論、電動車概論、油電控制系統、點火控制系統、柴油引擎構造原理、底盤傳動及制動系統、底盤傳動及制動系統、底盤轉向及懸吊系統、起動及充電系統、聲光及車身電路、資料系統應用、柴油引擎維修實習、鉗工實習、引擎維修實習、引擎維修實習、引擎控制元件實習、制動系統及傳動實習、懸吊系及傳動實習、前後四輪定位實習、起動系及充電實習、車身燈光系統實習、車身電路喇叭實習、綜合檢測實習及共同學科
》99.03.15|99.05.24(400小時)/6095元
※西餐實務班
上課時間:週一至週五 8:30~17:30上課
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各班甄試日前二天為止
報名時間:每日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五時,例假日除外
報名地點: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5 巷 7 弄 1 之 4 號
網 址:http://www.cvtc.org.tw
電 話:(02)2769-7260~6轉218,219
》食品營養衛生、食品簡介、廚房認識、烹調原理、食譜知識、專業外語、茶飲餐飲服務、餐桌餐飲服務、創業相關課程、廚房操作要領、基本刀工訓練、魚類刀工訓練、肉類刀工訓練、蔬果刀工訓練、基本烹調練習、基本沙司製作、西點製作、基本飲料製作、進階飲料製作、冷房作業、早餐熱房作業、快餐熱房作業、米類簡餐製作、麵類簡餐製作、綜合簡餐製作、門市參訪觀摩、套餐應用實習、創意餐應用實習
》99.03.23|99.05.21(360小時)/6063元
上課時間:週一至週五 8:30~17:30上課
報名日期:即日起至各班甄試日前二天為止
報名時間:每日上午八時卅分至下午五時,例假日除外
報名地點:台北市基隆路一段 35 巷 7 弄 1 之 4 號
網 址:http://www.cvtc.org.tw
電 話:(02)2769-7260~6轉218,219
具有下列特定對象身分之一者,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由本中心代為申請免繳自付額,奉核准後由政府負擔全部訓練費。
1.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
2.負擔家計失業者(含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)
3.中高齡失業者(年滿 45 歲至 65 歲)
4.身心障礙失業者
5.原住民失業者
6.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
7.更生保護人失業者
8.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等對象失業者(持有工作證或長期居留證)
9.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
10.長期失業者(連續失業達一年以上,勞保退保日前3年內,年資滿6個月以上,且持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開課前一個月內之求職證明)
未符合上述身份之失(待)業者,應自行負擔招生簡章所列之自行負擔費用
1.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之失業者
2.負擔家計失業者(含負擔家計之家庭暴力被害婦女)
3.中高齡失業者(年滿 45 歲至 65 歲)
4.身心障礙失業者
5.原住民失業者
6.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之失業者
7.更生保護人失業者
8.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等對象失業者(持有工作證或長期居留證)
9.因犯罪被害之失業者
10.長期失業者(連續失業達一年以上,勞保退保日前3年內,年資滿6個月以上,且持有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開課前一個月內之求職證明)
未符合上述身份之失(待)業者,應自行負擔招生簡章所列之自行負擔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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